民法典实施后儿媳妇到底有没有义赡养公婆呢?对于这个问题,大家在刷视频的时候可能会看到,一些自媒体人在普法宣传时说婆婆不帮忙看孩子,媳妇可以不赡养婆婆。作为执业律师我认为这个说法是非常不严谨的,这样的普法内容造成的社会影响也是很恶劣的。
我就想说,你把民法典翻遍,看看哪一条规定了说儿媳妇可以不赡养婆婆?
赡养老人,那是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啊,儿媳妇当然有义赡养公婆。好,这个时候有人要跳出啦,说秦律师你打住,你不能用道德的标准要求我,道德是高于法律的,你就给我讲,儿媳妇赡养公婆有没有法律依据。好,讲讲就讲讲。
首先,儿媳妇赡养公婆最直接的法律依据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第三款,该条明确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
其次,儿媳妇赡养公婆符合民法典的立法精神。在民法典1043条的倡导性规定有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这一条;在1050条有登记结婚后互为家庭成员的规定;在1062条第一款第四项有继承或者受赠的财,除明确只归一方所有外,为夫妻同财的规定,上述条款反映出民法典的理念是,儿媳妇虽然不是直接的赡养义人,但是其有协助配偶履行赡养的义;儿媳妇基于婚姻关系成为家庭成员协助配偶履行赡养义,虽然不能直接获得公婆的遗,但是可以通过配偶间接获得公婆的遗或者赠与的财。
最后民法典1129条规定得最为直接具体
说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这上面的条款儿媳妇可以做通俗的理解你儿子在世的时候我协助你儿子履行赡养义,所以我有权利间接获得公婆财;你儿子去世后,我直接履行赡养义的,我有直接获得公婆遗的权利。
讲明白了吗?媳妇赡养公婆,女婿赡养岳父母,这才是民法典倡导的核心价值观,你普法时一定要严谨,一定要注意社会影响。